專家解讀|吳璟桉:向世界展現中國市場化改革的決心和步伐 使中國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上海社會科學院城市經濟研究室副主任 吳璟桉
日前,國務院公布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共7章72條,涵蓋市場主體保護、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等,內容非常豐富!稐l例》出臺對中國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條例》出臺釋放了三大積極信號
《條例》出臺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和立法價值,是新時代一次標志性的立法探索。具體釋放了三個信號:
一是標志著我國經濟發展模式從“要素投入驅動”,向“市場高效運行”加快升級。隨著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近年來許多城市出現制造業民工荒、人才爭奪大戰等現象。向“要素投入”要發展越來越難,向“資源配置”升級逐步成為發展方向共識。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可以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這就需要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讓有意愿、有能力的企業和個人無障礙的進入市場、獲得資源,在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競爭中,脫穎而出并發展壯大。
二是標志著我國制度建設思維從“跟隨學習型”向“創新引領型”探索升級。中國的改革開放,歷來注重學習借鑒西方市場經濟成熟經驗。世界銀行有成熟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根據世行《2020營商環境報告》,在全球190個經濟體中, 中國營商環境在去年由第78位大幅躍升至第46位基礎上,又進一步躍升至31位,連續兩年躋身營商環境改善排名前十。《條例》吸收了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經驗,將企業開辦、登記財產、辦理破產等納入《條例》之中;同時又創新擴展了融合線上線下服務、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等大量具有中國特色的營商環境內容,為全球營商環境優化探索提供了新的框架示范。
三是標志著我國營商環境規則從“實踐探索”向“立法規范”賦權升級。近年來,圍繞“放管服”工作部署,全國開展了一系列營商環境實踐探索,如打造全國政務服務“一張網”,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又如地方探索中,有上海自貿試驗區改革中的“證照分離”和“單一窗口”、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江蘇的“不見面審批”等等!稐l例》將近年來全國和地方已經普遍實行的成熟經驗和有益探索進行歸納提煉納入《條例》,對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的做法,通過相關制度設計提供法律法規支撐,是結合本國國情、發揮制度優勢、弘揚首創精神的一項創舉,向世界彰顯了中國繼續大力推進市場化改革的決心和力度。
二、《條例》出臺體現了三大發展思維
(一)市場思維。《條例》聚焦痛點堵點關鍵點問題,更加充分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一是破除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障礙!稐l例》要求進一步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推動解決市場主體“退出難”問題。二是強調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條例》明確,國家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參與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等方面的平等待遇。三是聚焦落實減稅降費政策!稐l例》明確,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保障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并對設立涉企收費作出嚴格限制,切實降低市場主體經營成本。四是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條例》明確,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綜合成本,不得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
(二)法治思維。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一是明確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的直接干預。如《條例》規定進一步精簡行政許可和審批,對確需保留的許可、證明等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嚴控新設行政許可。二是明確各類主體的行為邊界。如《條例》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原則上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三是提供穩定可預期的政策環境。《條例》規定,制定出臺法規政策應當結合實際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并加強統籌協調、合理把握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四是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方位保護。《條例》提出,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不得借此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三)民本思維!稐l例》以人民為中心謀劃改革,讓人民群眾進一步增強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推進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稐l例》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的服務模式,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二是推進重點領域服務便利化。《條例》對標國際一流標準,推廣國內最佳實踐,對提升辦理建筑許可、跨境貿易、納稅、不動產登記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政務服務便利化程度提出具體要求,為相關領域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標指引。三是推動創新監管方式!稐l例》明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都要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行“互聯網+監管”。對新興產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四是推動規范執法行為!稐l例》明確,行政執法應當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不得隨意采取要求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避免執法“一刀切”。
三、《條例》內容具有五大核心亮點
《條例》內容亮點紛呈,集中起來有五大類:
亮點一:與新興技術相結合!稐l例》中多處強調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提高政府服務與管理水平。如,《條例》提出加快建設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原則上全國范圍內所有政務服務事項全納入該平臺“一網通辦”。又如,《條例》規定依托國家統一在線監管系統,推行非現場監管模式,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等。
亮點二:與制度創新相結合!稐l例》不僅是對過去相關政策、經驗的進一步強化或落實,而且提出了許多創新的制度條款。如,《條例》提出,通過整合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優化審批服務。又如,《條例》提出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等。
亮點三:與評價追責相結合!稐l例》不是倡導性的,而是具有法律強制性。如《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又如,《條例》明確對于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亮點四:與社會共治相結合。《條例》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共治相結合的起草思路,不僅明確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而且注重發揮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各方面作用。如,《條例》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又如,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等。
亮點五:與改革賦權相結合!稐l例》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依法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這就為各地區、各部門主動對標先進、發揮首創精神提供了保障,有助于形成競相推進優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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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