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韓立余: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對規范出口經營者開展貿易活動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韓立余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加強和規范出口管制,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法》),奠定了我國出口管制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經過近四年的施行實踐,國務院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細化、充實和明確了有關管制措施的具體要求。《條例》的出臺為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監管和執法提供了更明確指引,為出口經營者遵守法律、維護權益提供了更明確規范,標志著《出口管制法》實施進入新階段,意義重大。
出口管制制度是國際經貿規則允許、保障國家基本安全利益的法律制度。美國和歐盟等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存在這樣的制度。中國出口管制制度的建立也是實施國際規則、因應國際形勢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結果,包括出口經營者在內的相關交易主體都應遵守出口管制制度的要求。《條例》在《出口管制法》的框架下,對出口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權益更有保障。《條例》一方面落實了《出口管制法》的制度性要求,另一方面提供了出口經營者權益的制度性保障。《條例》規定主管部門發布指南,鼓勵和引導出口經營者健全內部制度,并為符合條件的出口經營者提供申請通用許可的機會。《條例》特別規定了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自行出口的機制。主管部門對出口經營者的答疑、書面告知、及時通知、按期批準,對監督檢查人員和執法證件、法律文書的要求,對專家鑒別意見的要求等,都將有效保護出口經營者權益。
義務更加明確。出口經營者的義務包括風險報告義務、接受核查義務等。《條例》將義務適用的具體情形、義務的內容及履行方式及不履行義務的后果做了明確規定,使出口經營者更好地了解義務所在、法之所禁以及違法風險。《條例》對出口經營者申請許可提交材料的詳細、明確規定,對出口經營者獲得和使用出口憑證的規定,對出口經營者使用許可證件過程中的問題的規定等,均有利于引導出口經營者守法經營。
程序更清晰。《條例》進一步強化了《出口管制法》的程序性規定,規定了具體的出口許可申請、自行登記、出口許可證件變更、主管部門審批等程序,還規定了出口經營者報告程序。在監督檢查部分,進一步澄清和細化了主管部門的執法程序和要求。這些程序性規定落實了實體性權利和義務,為出口經營者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提供了渠道和方法,也進一步促進了程序正義的實現。
預期更穩定。法律的作用之一是提供穩定性和可預期性。《條例》很好地實現了這一點。除前述具體義務和程序性規定外,《條例》規定了出口許可證件的有效期限、不同出口許可證件的使用范圍,規定了具體的審批期限。明確的義務、清晰的程序,為出口經營者的出口活動提供了明確可見的路徑,對出口活動的過程和結果有一個比較穩定的預期。這種穩定預期為出口經營者提供了良好的營商環境,有助于出口經營者更好地制定規劃、開展交易、維護權益。
《條例》的頒布實施,代表著《出口管制法》的實施進入了新階段。出口經營者應抓住《條例》頒布實施這一契機,按《條例》要求做好內部制度建設,加強人力配備,搞好風險評估,依法規范經營,有效規避和減少貿易風險,提高企業效率和效益,不斷提升競爭力,樹立誠信經營和負責任形象,實現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