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褚福靈:減證便民 優化服務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 褚福靈
社會保險經辦是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關系到職工和城鄉居民能否及時便捷享受到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待遇,需要有關部門和機構在參保登記、關系轉接、資格審查、待遇申領等經辦環節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規范了社會保險經辦流程和管理,為減證便民、優化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運用信息比對,減少現場認證
目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與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稅務、鐵路、民航、醫院、藥店、銀行等部門和機構的信息系統已實現對接,為推廣信息比對認證提供了技術支持。在此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全面取消了傳統的集中認證方式,構建了以信息比對為主、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與遠程認證服務相結合的“寓認證于無形”服務模式,通過電腦、手機等設備,實現刷臉認證,盡可能讓群眾不用跑腿就完成認證工作。據此,《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核驗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無法確認待遇享受資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委托用人單位或者第三方機構進行核實。
二、減證便民,杜絕無謂證明
在充分總結各地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典型經驗、先進理念的基礎上,《條例》本著“應減盡減”的原則,優化流程和服務,壓減了多項證明材料。例如,申領失業保險金所需提供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需提供的工傷認定結論、申領生育津貼所需提供的結婚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明材料。同時,《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其提供身份證件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的,應當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從源頭上切實減少無謂證明材料。
三、加強網上經辦,規范權益轉接
為方便群眾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條例》要求經辦機構通過網絡實現跨部門、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明確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事務,可以通過政府網站、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服務渠道辦理,也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窗口現場辦理。為確保各項社會保險權益在參保者流動時能夠順暢地轉移接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將結果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或者提供辦理情況查詢服務,同時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辦理優先提供服務。
四、推進一站式辦理,為特殊群體提供便利
近年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大力優化窗口服務,推進線下“一門式”“一窗式”服務,設立老年人、殘疾人綠色通道,提供引導服務;依托銀行代辦網點和基層服務平臺,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殘疾人提供上門服務、就近服務,出臺相關業務規范促進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公平可及。《條例》總結上述實踐經驗,以便民利民為指引,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推進一站式協同辦理模式,并做好對特殊群體的服務。《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推動社會保險經辦事項與相關政務服務事項協同辦理。社會保險經辦窗口應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一站式服務。為方便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辦理業務,《條例》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無障礙信息交流,完善無障礙服務設施設備,采用授權代辦、上門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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