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馮戰洪:貫徹落實《條例》 多措并舉推進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
河北省水利規劃設計研究院高級工程師 馮戰洪
我國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部分缺水地區依靠開采地下水維持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地下水位持續下降,并引發地面沉降等生態環境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條例》將超采治理專設一章作出明確規定,為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是劃定超采范圍。科學合理開展超采區的評價和劃定工作,是有效開展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礎。《條例》規定水利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結果,組織劃定全國地下水超采區。實施《條例》的過程中,要依據《地下水超采區評價導則》(GB/T 34968-2017)等規則,結合本地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收集整理地下水開發利用等資料,采用開采系數法、水位動態法、引發問題法等方法,綜合評價成果,劃定地下水超采范圍,經審定后依法向社會公布。
二是明確限制措施。地下水超采程度不同、危害不同,采取的對策應因地制宜、寬嚴得當。《條例》明確規定了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劃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對于發生嚴重地質災害的區域、已實施集中供水或實施水源置換的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開采地下水的區域,應當劃為禁止開采區。對于地下水開采量接近可開采量的區域、開采地下水可能引起地質災害或生態損害的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開采地下水的區域,應當劃為限制開采區。禁止開采區內,除應急、搶險及勘測以外,禁止取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這為強化地下水管理、嚴控地下水開采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條例》實施后,省級水利部門要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快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劃定這一基礎性工作,同時,地方水利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檢查,落實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相關管控要求。
三是制定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全社會方方面面。《條例》明確規定省級水利部門要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水利部備案,同時要求地下水超采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相關措施,逐步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各地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水資源情況,綜合施策,全面治理。要堅持問題導向,通過采取全社會節約用水、實施地表水源置換、工業產業和農業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壓減地下水超采量;通過多渠道增加水源補給,實施河湖地下水回補,提高區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
《條例》的出臺,將有力推動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