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史鐵花:加強既有建筑抗震管理 為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保駕護航
史鐵花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抗震所鑒定與加固研究中心主任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達標要求及措施,規范已建成建設工程的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對既有建筑抗震安全提出了更明確的保障措施。
一、強調依法進行既有建筑抗震鑒定
《條例》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依法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建設工程,由所有權人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該處的“依法”是指依據防震減災法規定的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建設工程。這五類既有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委托相應機構進行抗震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采用有針對性的處理措施。
除前述應依法進行抗震鑒定的建筑外,對于更多的一般既有建筑,也可依據抗震設防強制性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是否需進行抗震加固。
二、要求部分重要建筑抗震加固時應采用減隔震技術
《條例》規定,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已經建成的建筑進行抗震加固時,應當經充分論證后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近年來的震害表明,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建筑在地震中表現良好。該條款也體現了國家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三、明確各方責任主體對既有建筑抗震安全的責任
明確了所有權人的責任。《條例》進一步明確所有權人對既有建筑抗震安全的責任,包括依法進行抗震鑒定的責任,根據抗震鑒定結論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的責任,對需進行抗震加固的應當加固的責任,對既有建筑的抗震構件、減隔震設施等進行檢修維護的責任等。
明確了抗震鑒定機構的責任。《條例》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建設工程,由所有權人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雖然國家沒有對抗震鑒定機構設定統一的資質,但鑒定機構應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還應恪守職業道德,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條例》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鑒定機構受處罰的,其責任人員也相應受處罰。
明確了抗震加固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責任。關于抗震加固設計施工,《條例》規定,抗震加固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要求。《條例》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設計單位受處罰的,其責任人員也相應受處罰。
四、強化政府的保障扶持及監督職責
《條例》明確了政府在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方面的政策支持。各地相關部門可以依據政策采取適用于本地的抗震加固模式。《條例》也提出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可以有多種融資渠道,除了各級政府的補助資金支持以外,需要多種投資主體及方式參與實施,發揮社會共建共治共享作用。
《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抽樣檢測、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施工現場等,并應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責任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升相關責任主體對既有建筑抗震安全的重視程度。
《條例》的頒布,將使既有建筑的抗震鑒定和加固有法可依,抗震性能進一步得到提升,促進提高城鄉綜合防災能力。
新聞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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