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制度是法治社會的重要支柱,沒有律師就沒有法治。 許多國家和地將律師作為特殊的職業團體來對待。《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聯邦律師條例》第1條規定:律師在司法中的地位,是司法的獨立人員;加拿大出庭律師與初級律師法分別規定:“律師屬司法輔助人員”,“每一個獲準在最高法院擔任初級律師的律師協會會員,均為加拿大自治領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員”。 而英美法系國家的律師還要經常應司法機關的要求,擔任一定的司法職務和從事一些司法工作。此外,還經常作為公訴律師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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