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原告鄭某(甲方)與被告潘某(乙方)簽訂了《雇傭協議》。該協議載明:乙方請甲方提供有償服務、代筆訴訟,并作為乙方委托代理人;如通過訴訟獲賠5000元以下或6000元以上的,乙方分別按賠償金總額的10%、20%支付給甲方;如有一方簽約后半途終止或違約的,違約方需支付另一方違約金500元。之后,鄭某代理潘某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并參與兩次法院庭審。2010年7月19日,潘某與德喜公司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由德喜公司一次性補償潘某3800元。2010年9月9日,鄭某訴至法院,要求潘某支付勞務酬金380元及違約金500元。
律師回答:
鄭某作為無律師執業資格的普通公民,以幫助潘某解決勞動糾紛為由,與潘某簽訂名為勞務雇傭,實為借風險代理收受錢財的“雇傭協議”,違背了法律精神。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三條關于禁止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訴訟代理業務的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的雇傭協議無效。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除了律師之外,特定身份(當事人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和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的人員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不特定身份的人員(前述特定人員之外的其他公民),可以經當事人委托成為公民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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