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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藏自治區林地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8-12-29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自治區政府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進行了清理。經清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西藏自治區林地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2號)設定證明事項的以下條款予以修改:
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四)被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權屬證書復印件或者其他權屬證明材料;”修改為“(四)被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權屬證書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