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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人不出庭的,其出具的鑒定結論的效力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2019-04-09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及《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如果經人民法院通知出庭而鑒定人不出庭接受質證的,其出具的鑒定結論可以不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