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綠色建筑管理,促進城鄉建設轉型升級,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加快打造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建設幸福西寧,營造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良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青海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以及對綠色建筑發展實施監督管理和引導激勵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綠色建筑按國家規定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綠色建筑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綠色建筑發展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綠色建筑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依據相關規范標準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筑設計、施工、驗收和評價技術規定。
縣(區)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推進綠色建筑技術應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各園區管理委員會及市域內其他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各園區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科技、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水務、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推進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納入綠色發展考核內容,對綠色建筑目標完成情況和執行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目標考核評價,按年度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考核。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筑發展宣傳、教育工作,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綠色建筑相關活動,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實施國家節水行動,降低能耗、物耗,實現生產系統和生活系統循環鏈接,增強全民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
第八條 市、縣(區)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企業、監理單位、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采集、評價、確定等工作,并將信用信息納入建設領域誠信信用體系,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二章 規劃與立項
第九條 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市、縣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目標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環節,編制綠色建筑專篇,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重點片區規劃時應當結合片區發展確定綠色建筑實施目標,編制區域內的綠色建筑專篇。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立項報告(含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設立綠色建筑專篇,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工程選用的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等內容,并將實施綠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資估算。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安裝、運行費用,納入投資估算。
第十三條 市、縣(區)投資主管部門在項目立項時,應當將綠色建筑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范圍,出具的項目批復文件應當載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十四條 市、縣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出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及設計要點。
第十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劃條件將綠色建筑相關要求納入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處置方案,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予以公示,在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十六條 市、縣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劃撥用地項目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及設計要點。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簽訂劃撥決定書時依據規劃條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
第三章 設計與審查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鼓勵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既有建筑實施節能改造、綜合整治及抗震加固,應當同步實施綠色改造。
第十八條 市、縣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方案設計階段的綠色建筑審查要點,并按審查要點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編制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建筑工程設計文件時,應當依據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編制綠色建筑設計專篇,并在報送工程設計方案時附節能審查意見。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設計文件中,應當明確安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設計內容。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應當選用國家及省級綠色建材推廣目錄中的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材料。包括:
(一)新型節能墻體材料、屋面保溫隔熱技術與產品,節能門窗等節能技術與產品;
(二)采暖(空調)系統調控、計量、節能技術與產品;
(三)太陽能、空氣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與產品;
(四)低影響開發(海綿城市)設施、雨水收集、可再生水綜合利用等節水技術與產品;
(五)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綠色建材技術與產品;
(六)垃圾分類收集技術與產品;
(七)建筑綠色照明及智能化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它成熟、效果顯著的綠色、節能技術、產品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節能審查意見、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要點、經審核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綠色建筑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符合性結論,載明綠色建筑等級。
第二十二條 按照綠色建筑設計標準、設計要點進行設計,并通過施工圖審查的建筑,納入綠色建筑項目統計范圍。
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后,可以向綠色建筑第三方評價機構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書。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過施工圖審查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不得低于原設計審查的綠色建筑標準、等級,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四章 施工與驗收
第二十四條 綠色建筑項目施工招標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人根據綠色建筑設計文件編制綠色施工方案。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施工方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綠色建筑工程開工前,應當制定詳細的綠色施工方案,方案應當明確降低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等要求,并報監理單位審核。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有關法規、技術標準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監理。
第二十八條 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新建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機構對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向社會公示測評結果。能源利用效率測評結果不合格的,項目不予竣工驗收。
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
新建或者進行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安裝與能耗監測系統聯網的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接入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
第三十條 綠色建筑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綠色建筑運營標準進行營運,并達到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節材、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和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分類收集生活廢棄物,規范設置垃圾容器。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源效率測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縣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將綠色建筑納入平臺管理,實施建筑能耗動態監測和信息共享,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應當接入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確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裝置正常運行,并按要求向平臺傳送相關能耗數據。
第三十四條 市、縣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地區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效公示制度。每年向社會公示能耗統計分析數據或者報告。
第三十五條 取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書,投入運行一年以上的綠色建筑,可向綠色建筑第三方評價機構申請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綠色建筑商品房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能源消耗指標、節能、節水措施和保護要求、屋面及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六章 引導與激勵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于綠色建筑技術推廣、既有建筑綠色改造、墻體材料改革、建筑能耗監測系統運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合同能源管理、綠色生態城區示范,以及綠色建筑宣傳培訓等。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市綠色建筑推廣應用實行下列激勵措施:
(一)應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生物質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抵扣相應的能耗量;
(二)獲得“二星級”以上運行評價標識的綠色建筑,可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資金獎補;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在年度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中相應加分;
(四)在建筑屋頂、墻面等部位實施綠化的綠色建筑,屋頂和墻面的綠化面積可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為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研究開發適應本地氣候類型和節能減排的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研究開發成果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扶持政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要求附具節能審查意見的;
(二)委托項目設計時未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或者要求設計單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的;
(三)未進行建筑能效測評或者測評結果不合格通過竣工驗收的;
(四)未安裝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或者未將該裝置接入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的;
(五)未能保證計量傳輸系統正常運行的;
(六)未按規定利用可再生能源的;
(七)未使用綠色建材和節水設施的;
(八)未安裝生活廢棄物分類收集設備的。
第四十二條 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綠色建筑設計標準進行設計,未編制施工圖綠色建筑專篇的;
(二)公共建筑項目未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安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設計內容的;
(三)未按規定同步設計可再生能源、節水設施或者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
第四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節能審查意見、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要點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確定的綠色建筑標準及建筑節能技術措施進行落實的,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要求報送建筑能耗數據的,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建筑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