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因錢塘江潮汐引發的人身傷害事件,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加強錢塘江沿岸的公共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錢塘江水域的水上交通、漁船防潮安全管理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錢塘江南岸蕭山區小礫山下游、北岸西湖區社井下游為防潮安全管理范圍。
第三條 本市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實行全市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負主要責任、安全防范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錢塘江防潮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防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決定防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項。錢塘江防潮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編制防潮安全設施建設規劃,制定防潮安全管理制度和設施設備設置技術規范,并對各區人民政府的防潮安全設施建設、日常巡查、宣傳教育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其所屬的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市水文機構負責錢塘江潮汐的水文監測和預報。
第六條 防潮安全管理范圍沿線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潮安全管理工作,確定本級防潮安全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員,保障防潮安全管理經費。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組織本轄區內的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防潮安全管理范圍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收集并報告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信息,開展防潮安全事件發生后人員避險轉移、安置工作,并履行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防潮安全管理職責。
第八條 本市各級公安、交通運輸、漁業、氣象、旅游、體育、衛生、教育、民政、建設、安全監管、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本市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錢塘江防潮安全工作。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為相關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參與防潮安全工作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其在防潮安全宣傳、巡查喊潮、應急救援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條 個人應當遵守防潮安全管理規定,不得翻越擋浪墻,不得進入危險區域;違反防潮安全管理規定致使損害結果發生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動防潮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防潮信息共享機制,推進錢塘江防潮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建設,實現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智慧化。
第十二條 本市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防潮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防潮安全意識。
在防潮安全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應當將防潮安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內容,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防潮安全教育。
觀潮節、涉江體育賽會等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對參加活動的人員進行防潮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錢塘江防潮安全知識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防范意識;在傳統觀潮節慶等重要潮汛期,應當通過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進行防潮安全專題宣傳。
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防潮安全管理范圍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防潮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識。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旅游從業單位開展對游客的防潮安全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錢塘江防潮安全、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漁業、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錢塘江防潮安全設施建設規劃,經征求防潮安全管理范圍沿線各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編制防潮安全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兼顧錢塘江生態保護和水利、水上交通、旅游開發等要求。
防潮安全設施是指用于安全防護、宣傳、警示、信息化管理的相關設施。
第十五條 專項防潮安全設施建設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與涉江工程建設項目相結合的防潮安全設施,應當納入主體工程設計,并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范圍內堤壩、碼頭等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容易引發防潮安全事件的危險區域設置警示牌、告示牌,安裝安全防護設施,并做好防護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六條 防潮安全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生態、實用、高效原則,并與沿江景觀保持協調。建設防潮安全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地方標準;沒有國家、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
第十七條 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防潮安全管理的要求。
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范圍內現有的堤壩、碼頭、水閘等設施不符合防潮安全管理要求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劃,組織有關單位按照防潮安全設施建設規劃要求進行改造。
第十八條 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防潮安全設施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范圍內容易引發防潮安全事件的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 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實行巡查喊潮制度。巡查喊潮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規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范圍沿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巡查喊潮隊伍。
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巡查喊潮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巡查喊潮時間為潮前潮后各1小時。
巡查喊潮工作人員工作期間應當統一著裝,佩帶統一標識,配備喊潮裝備,并按照工作規范進行日常巡查喊潮。
第二十三條 巡查喊潮期間發現人員滯留危險區域的,巡查喊潮工作人員應當勸其離開;經勸導仍不離開的,巡查喊潮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發現人員落水等緊急情況的,巡查喊潮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同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救助措施,并上報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巡查喊潮工作人員發現防潮安全設施損壞的,應當向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報告,由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通知防潮安全設施管理單位及時修復。
第二十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市防潮安全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市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編制本級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區防潮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報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備案。
防潮安全應急預案是指對錢塘江潮汐可能引發的災害進行應急搶險、減輕災害的對策、措施,應當包含潮汐風險分析、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預防與預警、應急響應、應急保障、后期處置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按照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開展應急演練。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防潮安全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七條 在防潮安全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防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防潮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舉辦觀潮節、涉江體育賽會等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根據防潮安全管理要求,編制應急預案,于活動舉辦10日前向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水文機構負責錢塘江潮汐的水文監測,發布潮汐預報。新聞媒體傳播錢塘江潮汐預報信息的,應當使用市水文機構通過官方途徑發布的潮汐預報信息。
第二十九條 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并向社會公布防潮安全電話,提供信息咨詢。
第三十條 市水文機構監測發現有較大規模潮汐現象發生,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及時向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通報;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發布防潮安全預警,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防潮安全事件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公安、交通運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開展人員搜救,疏散、撤離、安置相關人員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防潮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當按照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事件調查。防潮安全事件調查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防潮安全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未制定防潮安全管理制度的,由所在地的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觀潮節、涉江體育賽會的舉辦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向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公布的《杭州市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