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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
發布時間:2018-03-2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下列事項擬定法規草案或制定規章。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應當遵循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堅持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充分協商、集體審議的程序,適應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解決實際問題。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對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實行統一領導。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辦)是政府辦理法制工作事項的專門辦事機構,負責統籌、組織、督促、指導、協調法規、規章項目立項、起草評估、審查等具體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起草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工作,并配合市政府法制辦做好市政府立法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所需經費,列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保障本市立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立  項

第七條健全、拓展社會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擴大政府立法的公眾參與度。市政府法制辦每年下半年,通過政府網站或報刊等媒體,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國家機關公開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項目建議。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國家機關均可以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饋立法項目建議采納情況。

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立法項目建議應當包括立法項目名稱和主要理由。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項目建議的,應當填報《立法項目申報書》,對立法項目進行申報。

立法項目申報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規、規章的擬定名稱;

(二)立法依據,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立法擬調整的對象,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確定的主要制度;

(四)起草或調研情況,工作進度安排,以及草案文稿擬報送的時間;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市政府法制辦通過專題調研或者協調會、論證會等方式,對征集的立法項目建議進行協商論證,擬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中的法規項目,應當與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條擬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地方立法權限和范圍;

(二)立法目的明確、依據充分,確有必要制定法規或規章;

(三)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明確的解決措施的;

(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三)超越本市立法權限的;

(四)不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需要的;

(五)其他不需要通過制定法規、規章解決的事項。

第十一條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對收到的《立法項目申報書》和立法項目建議組織全面審查,在征求有關機關、組織的意見后,確定立法后評估項目,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應當明確立法項目與立法后評估項目及項目責任單位。

立法項目包括制定項目和調研項目。制定項目一般在上一年度比較成熟的調研項目中產生,并在當年完成;調研項目在符合立項條件的建議項目中產生,開展調研工作,并在當年形成調研成果。

立法后評估項目應當在年度內完成評估工作,形成立法后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對擬增加的規章項目進行補充論證后,由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條法規、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辦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涉及其他部門的,其他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法規、規章草案應符合立法技術的要求,結構嚴謹,條理清楚,層次分明,用詞準確、簡明。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規、規章草案可以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起草:

(一)涉及共同行政行為的;

(二)重要行政管理和綜合性較強的;

(三)重大應急事項的;

(四)主管部門不明確的;

(五)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法制辦起草的。

第十七條市政府法制辦組織起草法規、規章草案,可以確定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十八條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規章草案,市政府法制辦可以委托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九條通過委托方式確定的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

(二)有相關領域的實踐經驗和理論基礎;

(三)具備與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通過委托方式確定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單位的,市政府法制辦應當與其簽訂協議,明確任務、質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報酬、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起草單位起草法規、規章草案時,相關單位應當提供相關領域情況、制度與措施建議、相關資料等,并根據起草工作需要,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派熟悉業務的人員參與起草;

(二)協助開展立法調研論證活動;

(三)指派有關負責人參加重要問題的協調。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對法規、規章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可以參與起草單位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起草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采用書面征集、座談會、問卷調查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以及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草案內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或有重大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部門對草案內容有不同意見時,應當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在報送草案代擬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四條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及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等的,規章草案擬設定相關行政管理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四川省和南充市有關規定充分論證,有關論證材料應隨草案代擬稿同時報送。

論證材料說明包括擬設定措施是否符合所立法事項的客觀規律、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第二十五條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單位應當在要求或者約定時限內向市政府法制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案代擬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重大爭議問題協調情況等;

(三)立法可行性評估情況,包括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出臺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內容;

(四)立法論證情況,舉行了論證會和聽證會的,附論證會、聽證會報告;

(五)征求和采納意見情況;

(六)相關依據及其他資料。

屬于修改項目的,應提交修改前后對照文本。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法制辦收到草案代擬稿后,應當對法規、規章草案送審稿進行充分、深入的審查,發現內容存在重大缺陷等質量問題的,有權要求起草單位及時修改完善。

第二十七條調研項目的責任單位應當在要求或者約定時限內向市政府法制辦提交調研報告、草案初稿或者提綱、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其他地方立法情況等資料。

未按規劃和計劃要求完成相關任務的,應寫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辦審查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四章  論證與審查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法制辦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報刊等媒體公布草案代擬稿及其起草說明,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法制辦論證法規、規章草案,應當開展社會各方參與的立法協商論證,通過實地調查研究、召開立法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三十條法規、規章草案涉及重大、復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召開由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學者等代表參加的論證會。

論證會應當形成論證報告。論證報告包括論證會的基本情況、發言人的基本觀點、論證結論等,論證報告作為草案論證修改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一條法規、規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應當召開立法聽證會:

(一)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召開立法聽證會的。

第三十二條聽證會由起草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聽證會應當形成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聽證會的基本情況、發言人的基本觀點等,聽證報告作為草案論證修改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三條法規、規章草案涉及部門之間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起草單位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并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條草案經過論證、審查修改成熟,經起草單位的法制機構審核,并經起草單位的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送審稿送市政府法制辦。草案送審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地方立法權限,無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二)符合上位法規定原則,便于及時實施上位法、解決行政管理實際問題;

(三)擬設定的制度與措施具有操作性,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規范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與可執行性;

(四)體現行政機關職權與責任的統一,合理設定行政裁量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平正義;

(五)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協調、銜接;

(六)符合立法技術規范。

第三十五條草案送審稿由市政府法制辦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市人民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案送審稿;

(二)草案送審稿說明,立法可行性評估情況、論證會及聽證會情況說明;

(三)征求和采納意見情況;

(四)相關依據。

第三十六條未列入規劃和計劃的項目,一般不予審查。因特殊情況確需制定,應提交書面報告補充申報,由市政府法制辦核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章  審定與公布

第三十七條草案送審稿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特別重要的法規、規章草案,經市長決定可以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審議。

市人民政府審議草案送審稿時,與法規、規章內容直接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列席會議作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重點闡述制定的指導思想、依據、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經過、框架結構、主要內容的必要論證和有關分歧意見及處理方案。市政府法制辦主要負責人可根據需要作補充說明。涉及地方重大體制改革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在草案送審稿形成后審議前,由市人民政府黨組向市委請示。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在市人民政府審議前,將草案送審稿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參會成員和相關參會單位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草案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審議意見,對草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法規草案由市長簽署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時,由市長或其委托的人員作議案說明。

規章由市長簽署,以市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市人民政府令應當載明制定機關、規章名稱、令號、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市長署名及公布日期。

第四十條規章簽署后,應及時在《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南充日報》、市人民政府網站和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刊載。

第四十一條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公共安全、情況緊急的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規章明確要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啟動配套規定的起草工作,自規章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規章對配套規定制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能在期限內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應向市人民政府說明情況。

第六章  備案、解釋與立法后評估

第四十三條規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人民政府報送國務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

第四十四條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釋:

(一)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規章制定后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如何具體適用的。

規章解釋由該規章中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或實施單位提出需要解釋的建議,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市政府法制辦參照本規定相關程序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規章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規章具體應用中的問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縣(市、區)人民政府請求解釋的,由市政府法制辦研究答復;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市政府法制辦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答復。

第四十六條實施規章的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立法后評估,市政府法制辦也可根據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組織開展立法后評估工作。

加強重點領域的立法后評估工作,評估工作應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管理、統計和社會分析等方法,對規章的立法質量、實施績效、存在問題及影響等進行調查和評價,形成立法后評估報告,并提出繼續實施、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四十七條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可以先制定規章。規章實施單位在規章實施滿兩年后的30日內將執行情況,包括配套措施制定、實施后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規章需要繼續實施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四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規章進行清理。規章清理由規章實施單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規章修改、廢止建議:

(一)依據的上位法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主要內容被有關上位法或其他法規規章替代的;

(三)所調整的內容不適應改革要求或不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

(四)行政管理體制機制、調整對象發生變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修改、廢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廢止工作。

第五十條《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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