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本溪經濟社會全面發展,貫徹落實《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規及規定,市政府對涉及營商環境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市政府決定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利于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與上位法相悖或已被上位法替代的16件政府規章、7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對5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2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2.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規范性文件
3.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部分條款修改的政府規章
4.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失效規范性文件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1、本溪市檔案管理規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
2、本溪市公路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3、本溪市農業工程水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
4、本溪市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
5、本溪市出租房屋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
6、本溪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
7、本溪市私營企業檔案管理規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
8、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
9、本溪市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規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
10、本溪市畜禽屠宰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
11、本溪市勞動監察規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
12、本溪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
13、本溪市零工勞務市場管理規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14、本溪市機動車污染防治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
15、本溪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
16、本溪市公證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
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范文件
1.關于印發《本溪市勞動保障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本政發〔2000〕20號)
2.關于印發《本溪市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規定》的通知(本政發〔2001〕11號)
3.關于印發《本溪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本政發〔2001〕22號)
4.印發本溪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本政發〔2002〕14號)
5.關于公布本溪市第一批實行罰繳分離單位的通知(本政辦發〔2002〕116號)
6.關于印發《本溪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本政發〔2008〕1號)
7.關于印發遼寧(本溪)生物醫藥產業基地基礎建設專項資金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本政辦發〔2008〕101號)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部分條款修改的政府規章
一、《本溪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39號)修正案
(一)第十一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為生育職工連續繳費滿10個月并繼續為其繳費,同時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刪除第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
二、《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1號)修正案
(一)刪除第十一條。
(二)第十七條第(一)項:未按照規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個人逾期未辦理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未辦理的,處以1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本溪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2號)修正案
(一)第十一條第三款: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先行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再依法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辦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二)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四、《本溪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4號)修正案
(一)第十一條:鑒定危險房屋應當執行國家住建部頒布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同時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房屋危險性鑒定等級分為A級、B級、C級、D級。
A級:無危險構件,房屋結構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B級:個別結構構件評定為危險構件,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安全,基本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處于危險狀態,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體處于危險狀態,構成整幢危房。
第十二條第二款:經鑒定,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有效期為1年。
五、《本溪市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0號)修正案
(一)第八條第三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二)第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三)第十四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煤礦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煤礦企業應當為職工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經本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四)第二十九條:煤礦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為職工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附件4:
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
1.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本政發〔2006〕21號)
2.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和市林業局關于加快推進全市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本政辦發〔2009〕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