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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7-08-08
市人民政府決定,2004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的《上海市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
市人民政府決定,2004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的《上海市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