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個人住宅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規劃引領、安全優先、風貌管控、集約用地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相關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相關規劃編制和組織協調等工作,健全農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完善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宣傳及考評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個人住宅違法建設的巡查、管控等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咸寧市城市規劃區、市(區)所屬園區、咸安區鄉鎮個人住宅建設的規劃審批和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個人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個人住宅建設施工質量安全以及農村危房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個人住宅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園區管理委員會對其轄區內個人住宅的違法建設行為實施查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個人住宅用地審批、不動產登記、違法用地查處等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村民和宅基地信息庫,建立健全宅基地檔案及管理制度。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危房安全鑒定管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重點控制區內D級危房和土地的收儲、處置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文物、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林業、消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機構受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委托,依法具體履行鄉鎮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鄉個人住宅建設活動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時勸阻和上報違法建設行為。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縣(市、區)域鄉村建設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轄區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建設個人住宅:
(一)占用基本農田的;
(二)位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已確定的棚戶區、舊城改造、土地儲備和規劃搬遷區域的;
(三)位于江、河、湖、濕地保護范圍,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
(四)位于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
(五)占用城鎮規劃道路、公共綠地,壓占地下管線、排水設施,影響消防安全的;
(六)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的;
(七)位于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咸寧市古民居保護范圍內的;
(八)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區城市主次干道(含規劃道路)紅線兩側控制范圍,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等公路兩側建筑控制范圍內的;
(九)位于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危險區的;
(十)位于湖區圍垸洪水淹沒區、退垸還湖區域和城市防洪泄洪通道的;
(十一)位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距離內,規劃確定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安全距離內的;
(十二)位于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其他區域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劃定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重點控制區應當包括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中心城區、園區以及其他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重點控制區域以外的區域為一般控制區域。
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一經公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重點控制區內,禁止新建、重建、改建和擴建個人住宅。
第十七條 重點控制區內,個人住宅經具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房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置:
(一)被鑒定為B、C級危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對房屋進行維修,在消除危險后繼續使用,但不得拆除重建。
(二)被鑒定為D級危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與土地儲備機構協商,由土地儲備機構對房屋和土地進行收儲,并對所有權人依法給予補償。補償前,符合條件的,應當安排公共保障性住房,保障危房戶過渡期間的住房需求。
收儲和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貨幣補償為主,產權置換為輔”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園區因項目建設需要搬遷個人住宅的,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安排還建點的方式統一安置,不再采取“一戶一基”還建模式。
還建點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布局、統一住宅設計效果、統一建筑施工建設、統一基礎設施配套、統一社區服務管理的原則進行建設。
第十九條 一般控制區內農村居民符合“一戶一基”政策規定的,經審批,可以進行住宅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層。
第二十條 一般控制區內個人住宅為危(舊)房的,經規劃審批,可以拆除重建。
第二十一條 因棚戶區、舊城改造、房屋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需要搬遷個人住宅的,按有關規定予以安置,不再安排異地還建。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城鄉個人住宅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咸寧市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規劃設計導則》及推薦的《鄂南民居建筑設計圖集》進行建設,對已選用并按照規劃審批要求建設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獎勵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個人住宅應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審批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個人住宅應當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土地審批文件。
第二十四條 建設限額以上個人住宅的,應當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施工企業承接施工。
第二十五條 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建住宅使用農用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非農用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將住宅非法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協同服務、便民利民的原則,依法確定申請建設個人住宅的審批程序以及所需材料。
駐鄉鎮的規劃建設綜合管理、國土資源等機構應當實行個人住宅規劃建設聯合勘察、審查以及限時審批制度。
第二十七條 城鄉個人住宅建設開工前應當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機構申請放線、驗線。
第二十八條 城鄉個人住宅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設位置、層數、建筑面積、風貌和色彩等內容,確需更改的,須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對于限額以下個人住宅,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機構應當派人實地巡查,在地基基礎、房屋主體結構施工等關鍵環節進行現場指導,對存在技術質量安全問題的及時予以糾正和制止。
第三十條 城鄉個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后,城鄉居民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向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機構申請竣工驗收。
對驗收合格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第三十一條 城鄉居民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明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農村危房的普查、統計,做好抗震性能和結構安全的鑒定、判定,建立健全農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個人住宅建設施工隊伍和工匠的培訓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依法應當組織編制縣(市、區)域鄉村建設規劃、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等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規定完成編制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負有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職責的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規定受理的;
(二)未依法核發規劃許可、用地許可、施工許可等證件的;
(三)未依法履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未依法履行房屋安全鑒定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未依法履行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查處職責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放線、驗線的;
(七)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參與或支持城鄉個人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或者故意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限額以上住宅是指自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