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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7-11-14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省人民政府決定:一、《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公布)、《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9號公布)、《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公布)、《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2013年5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4號公布),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予以廢止。二、《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05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于2018年1月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