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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海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7-11-24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海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海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海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修改為:“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所繁殖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應當向當地植物檢疫機構申請產地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調運時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換取植物檢疫證書,方可調運。”
二、將《海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刪去。
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規定之第十三條的規定征繳”。
此外,對《海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