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林草植被,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陜西省封山禁牧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封山禁牧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封山禁牧,是指為了保護林草植被,促進植被自然修復,防止生態系統退化,所采取的對牛、羊等草食動物禁止放養的管護措施。
第三條 封山禁牧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封育結合、草畜平衡、嚴格管理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縣(市、區)的全部行政區域實行封山禁牧。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封山禁牧工作的領導,將封山禁牧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六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封山禁牧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退耕還草地及草場的管理和建設,指導農民改良草、畜品種,推行舍飼養畜。
市、縣(市、區)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封山禁牧有關工作。
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其經營管理的林地、草地封山禁牧工作。
第七條 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封山禁牧的監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封山禁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封山禁牧的宣傳,對在封山禁牧管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封山禁牧區的管理,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在封山禁牧區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動頻繁區應當設立界樁、護欄和標牌,公示封山禁牧的要求。
第十一條 封山禁牧區域內的管護單位應當制定管護制度,建立管護組織,明確管護人員,落實管護責任。
封山禁牧區域內管護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巡邏管護;
(三)制止違反封山禁牧的行為,并及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封山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放養牛、羊等草食動物;
(二)損毀、擅自移動封山禁牧的標志、設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禁牧區域內放牧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放牧者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按每只(頭)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處以罰款;對林木造成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損毀、擅自移動封山禁牧標志、設施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十五條 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封山禁牧工作的責任追究辦法,由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