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揚塵污染,推進宜居孝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運輸、道路保潔、堆場物料堆放、綠化養護、礦山開采等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空氣顆粒物的物料。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污染者負責、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政府部門要求,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動員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相關政府部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職責如下: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綜合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具體負責物料堆場、露天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有關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施工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城市橋梁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養護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處置、城市道路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超載運輸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施工、公路運輸、公路保潔和港口碼頭貯存物料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產開采和礦山作業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農業等主管部門負責農業基地開發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揚塵污染防治有關規定,強化防治意識,加強過程監管,落實防治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污染控制
第九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負總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納入施工、運輸、監理合同管理;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該費用為不可競爭費用,在工程預算、投標報價或標底中應足額計取,并按照合同約定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三)發現揚塵污染的,應當立即要求相關單位改正,并向有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開工前向有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施工階段的揚塵排放情況和處理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責任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三)保證揚塵污染控制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閑置、拆除;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工程材料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密閉遮蓋;
(二)施工工地產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出場;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場內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五)閑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二條孝感中心城區和各縣(市)城區建設用地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需使用混凝土、砂漿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預拌的混凝土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
第十三條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工地四周設置連續硬質密閉圍擋,城區主要路段的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圍擋應當設置防溢座;
(二)施工中的建筑物腳手架外側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
(三)土方、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壓塵措施;
(四)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不得高空拋擲、揚撒;
(五)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48小時內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防塵措施。
第十四條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在城市、縣城城區新建、大修道路時,施工工地四周應當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開挖、洗刨、風鉆應當采取濕法作業,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48小時內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對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五)進行市政管網清污作業,應當使用容器裝載清運,作業完工后必須清洗作業現場,恢復路面整潔。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物料傳送部位、卸料部位,必須確保無泄漏、無散落、確保生產作業不起塵;
(二)施工現場土方開挖后應盡快回填,不能及時回填的場地,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三)工程項目完工后,應平整施工場地,并清除積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第十六條建筑物拆除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城市、縣城城區建筑物的拆除應當采取全封閉作業,工地周圍應設置拆除警示標志;
(二)拆除作業時應當進行灑水或者噴淋,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形除外;
(三)拆除作業工地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拆除作業完成后,閑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七條園林綠化建設、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無法栽植的,應當對樹穴和栽種土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于當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及時進行覆蓋;
(二)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除塵處理;
(三)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不包括道路綠化),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第十八條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除雨雪或者低溫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每日灑水降塵至少3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逐步采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第十九條運輸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進行密閉化改裝,安裝北斗衛星定位裝置、超載傳感限制器;
(二)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運輸途中不得沿途泄露、散落或者飛揚物料;
(三)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第二十條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等場所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采取圍擋、噴淋、苫布覆蓋等避免起塵的措施堆放物料;
(二)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落料、卸料處配備使用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臨時性的廢棄物堆,設置圍擋、防塵網等;長期性的廢棄物堆,砌筑圍墻或者在廢棄物堆表面、四周種植植物;
(四)場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第二十一條礦產開采和礦山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廢石、廢渣、泥土應當堆放到專門存放地,并按規定進行圍擋,設置防塵網或防塵布等;
(二)礦區道路應當進行硬化;
(三)采石取土作業時應當采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四)場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成區范圍內裸露地面,應當由相關責任人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院內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由相關管養部門負責;
(三)儲備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四)未利用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農業基地開發產生的裸露農田,鼓勵采取生物覆蓋、留茬免耕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四條氣象預報風力達到四級及以上的天氣,應當停止房屋拆除、道路人工清掃、平整土地、換土、取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控制度和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并公布本年度重點揚塵污染源,對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實行重點監管。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保持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職責分工的規定,依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對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需要立案查處,而本部門行政處罰權集中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應按照《孝感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的規定移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處置產生揚塵污染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信用管理系統,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舉報和投訴制度,公布當地統一的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系統,定期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綜合治理研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送有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物拆除和園林綠化作業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進行處罰;其他工程施工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運輸車輛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物料堆場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成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追責。
(一)執行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力,不按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的;
(二)對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嚴重揚塵污染問題,不按規定查處的;
(三)不按規定報告、通報或者公開揚塵污染信息的;
(四)對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揚塵污染違法案件線索不移送、不及時移送、移送時弄虛作假,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移送、不及時移送、移送時弄虛作假等情況,導致違法案件不能依法查處的;
(五)對揚塵污染違法案件線索已移送有關機關應進行處罰,未及時依法依規處罰并公開處罰結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