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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8-01-04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有效落實,不斷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省政府對有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現決定:

一、對12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16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2.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

 

附件1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1.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細則(19911130日省政府批準,199231日省保密局發布)

2. 遼寧省幼兒園管理實施辦法(19911231日省政府批準,遼政辦發〔199197號)

3. 遼寧省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199612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64號)

4. 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199992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04號)

5. 遼寧省政府采購管理規定(200132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24號)

6. 遼寧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11231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5號)

7. 遼寧省小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037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9號)

8. 遼寧省法律援助實施辦法(200411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76號)

9. 遼寧省政府債務管理辦法(200875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19號)

10. 遼寧省工業鍋爐節能管理辦法(201011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42號)

11. 遼寧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201111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51號)

12. 遼寧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1351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83號)

 

 

 

附件2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

 

一、對《遼寧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刪除第十三條。

2.刪除第十四條。

3.刪除第十五條。

4.刪除第十六條。

5.刪除第十七條。

6.刪除第十八條。

7.刪除第十九條。

8.刪除第二十條。

9.刪除第二十一條。

10.刪除第二十二條。

11.刪除第二十三條。

12.第二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大中型水泥制品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3.刪除第二十六條。

14.刪除第二十七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二、對《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三、對《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作出修改

1.第三條修改為:“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行業、領域和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照管理職權,負責本轄區內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檢查工作。”

2.第八條修改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五)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督促、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生產安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九)及時、準確、完整報告生產安全、職業病危害事故,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3.第九條修改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進行考核,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相關部門落實;

“(三)組織制訂或者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檢查本企業生產、作業的安全條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單位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指導和督促承包、承租單位、協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審核承包、承租、協作單位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按規定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監督、檢查和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

“(八)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病防治措施;

“(九)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十)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履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一)本企業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應低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4.第十條修改為:“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5.第十一條修改為:“企業應當確保本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企業年度經費預算。

“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6.第十二條修改為:“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船舶修造、城市軌道交通企業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企業以及礦山、金屬冶煉企業應當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7.第十三條修改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船舶修造、城市軌道交通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其他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條件的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安全培訓機構發給相應培訓合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8.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列支。”

9.第十六條修改為:“企業應當依法遵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規定。

“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施工;

“(四)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五)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驗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10.第十八條修改為:“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企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企業的職業衛生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企業承擔。

“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1.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帶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經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12.第二十條修改為:“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

“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工傷和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3.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企業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按照規定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企業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14.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企業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拆卸等危險作業和受限空間作業,應當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門人員進行現場指揮、作業和安全監護,確保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對事故隱患及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和糾正。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15.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企業應當建立和實施對協作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的制度。對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條件進行審查。

“企業選擇的協作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職業病防護條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6.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對《遼寧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立項申請、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應由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申請和工程設計的審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負責進行驗收;

“(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應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的申請和工程設計的審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負責進行驗收;

“(三)單位自行立項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應由單位負責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單位所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參加,并報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2.刪除第二十三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五、對《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對《遼寧省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第二條修改為:“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

“環保、財政、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相關工作。”

2.第四條修改為:“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污水處理費的撥付應當與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掛鉤,由財政部門根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削減或者暫停撥付。”

3.第七條修改為:“污水處理廠的設備設施因維護、檢修需要暫停運行的,應當事先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第八條修改為:“污水處理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在地政府公開通報,并責令于15日內整改完畢;污水處理廠逾期不能正常運行的,一年內停止審批其所在地市或者縣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超出建設期限3個月不交付使用的;

“(二)已建成并具備運行條件而不組織運行的;

“(三)已運行的污水處理廠擅自停止運行的。”

5.第九條修改為:“污水處理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不設立運行記錄和臺帳的,處1萬元罰款;

“(二)未按規定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的,處3萬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的,處5萬元罰款;

“(四)排水不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處10萬元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對《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關閉、閑置、占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先建后拆或者價值補償的原則,由拆遷單位或者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建設。”

八、對《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刪除第八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九、對《遼寧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作出修改

1.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2.刪除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3.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4.刪除第二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十、對《遼寧省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審查,并對登記農機進行查驗。符合條件的,發給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以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統一組織農機駕駛人員的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證。”

3.刪除第八條第二款。

4.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復核。上一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撒銷的決定。”

5.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托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農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擅自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農機駕駛證駕駛農機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涂改或者偽造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收繳非法牌證,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載客的,按載客人數每載人處20元罰款;

“(四)駕駛與準駕機型不相符或者未經檢驗以及檢驗不合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上道路行駛的農機,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十一、對《遼寧省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規定》作出修改

1.刪除第十二條中的“省、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資金,應當向聘用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額的中小企業傾斜。”

2.刪除第十六條。

3.刪除第十八條。

4.刪除第二十條。

5.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前與用人單位就應聘錄用事宜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就業協議》)。《就業協議》應當具有以下內容:

“(一)高校畢業生的基本情況;

“(二)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雙方約定的勞動(人事)關系。

“高校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雙方應當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十二、對《遼寧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第三條修改為:“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2.第四條修改為:“從事下列種畜禽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生產原種(純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種畜禽的;

“(二)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

“(三)進行種畜胚胎移植的;

“(四)進行種禽孵化、種公畜本交配種的;

“(五)生產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營環節的種畜禽質量安全納入監管范圍,具體辦法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3.第七條修改為:“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畜牧獸醫中專以上學歷或者經過畜牧獸醫專業技術培訓。

“專門從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4.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進行種禽孵化的,有消毒設施、孵化室、種卵貯藏室、售雛室、自供電設備、孵化器和出雛器;”

第四項修改為:“(四)進行種公畜本交配種的,有固定飼養場地(舍)、配種場所和消毒設施;”

第五項修改為:“(五)進行家畜常溫精液生產的,有固定飼養場地(舍)、采精場所(室)、精液生產檢測操作室、輸精器材、精液貯存及檢測設備。”

5.刪除第九條第二款,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其它畜種的育種記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育種記錄應當按年裝訂成冊,并在生產經營期間長期保存。”

6.第十條修改為:“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省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

7.第十一條修改為:“申請取得其它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縣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批機關提出,同時提交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能夠證明其所具備條件的資料。

“縣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對通過審查的,組織進行現場審核。”

8.第十二條修改為:“現場審核應至少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員或者專家組成,人數為單數。

“審核內容包括:

“(一)生產場所的選址及布局;

“(二)生產繁育、疫病防控、畜禽糞便污水治理、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的配置;

“(三)制度建設、檔案管理、種畜禽的質量、品種、代次、利用年限。

“審核人員應形成現場審核書面意見,并簽字確認后報縣審批機關。現場審核應當自書面審查通過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9.第十三條修改為:“縣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現場審核意見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給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決定。未予許可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

10.第十四條修改為:“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及時逐級向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1.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原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增加第十五條內容為:“種畜禽場應當確保自行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正常運行,并接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放。”

12.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從事種禽孵化、家畜常溫精液生產、種公畜本交配種、胚胎移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從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引進符合種用標準的種畜、卵子(蛋)、精液、胚胎;使用的種畜,應當達到本品種二級以上等級標準,其中,種公畜應當達到一級以上等級標準。”

13.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銷售種畜,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合格證明、家畜系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銷售種禽,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禽合格證明、種禽代次證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系譜和代次證明的格式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十三、對《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作出修改

1.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2.第十五條修改為:“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市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市以上環保部門。”

3.第十六條修改為:“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必須經所在地縣以上環保部門核準;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必須經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環保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應當自接到核準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復。”

4.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

5.第三十條修改為:“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每年228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以上環保部門申報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十四、對《遼寧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態公益林按照管理級別分為國家級、省級。”

第三款修改為:“省級生態公益林區劃范圍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2.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生態公益林的保護、管理和經營,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

十五、對《遼寧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刪除第六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十六、對《遼寧省草原管理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1.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2.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臨時占用草原,應當持草原權屬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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