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為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第二條 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中的“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
(二)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
(三)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報告、核實及處罰的情況記錄入卷。
第三條 本規定第一條第三項中的“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三)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記錄入卷。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一條第三項中的“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第五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將申請執行人的意見記錄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