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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于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C證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問題的批復
發布時間:2013-05-0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
你廳《關于2011年我區達到司法考試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人員申請律師執業有無區域限制問題的請示》(新司請〔2011〕5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六條等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C證的人員,應當在其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時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申請律師執業。在本批復發布之日前,已經被許可在其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時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從事律師執業的取得C證人員,可以在現執業地的縣(市、區)律師執業機構繼續執業。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