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現將《國家司法考試應試人員考場違紀行為處理程序》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司法考試應試人員考場違紀行為處理程序
第一條 為嚴肅國家司法考試考場紀律,規范國家司法考試應試人員考場違紀行為處理工作,根據《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于司法行政機關對國家司法考試應試人員考場違紀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 應試人員有《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的,由場內監考人員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在考場內對違紀人員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并告知經口頭警告仍不改正的后果;
(二)將違紀情況和警告事項在《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上作出記錄,由二名場內監考人員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
(三)本場考試結束后,將《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及有關證據,經考點總監考人審查確認后,報送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條 應試人員有《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責令離開考場的,由考點總監考人、場內監考人員以及考試工作人員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場內監考人員通知流動監考人員向考點總監考人報告;
(二)經考點總監考人同意,由二名考試工作人員將應試人員及相關證據材料帶到考點監考辦公室;
(三)由二名考試工作人員對應試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當場制作調查詢問筆錄,交應試人員簽字確認;應試人員拒絕簽字的,由負責詢問的二名考試工作人員在調查詢問筆錄上記明情況;
(四)考點總監考人復核情況,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作出責令離開考場的決定;
(五)考試工作人員對應試人員作弊用的工具、材料及相關證據采取照相、錄音、錄像等必要的保全證據措施;應試人員在本場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內方可離開考點監考辦公室;
(六)場內監考人員在《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上對應試人員違紀的事實、情節、相關證據以及現場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二名以上監考人員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
(七)考點總監考人審查確認《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及有關證據后,報送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條 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和有關證據后,對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程序規范,應當由本機關給予取消本場考試成績或者當年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機關負責人審批;對違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有瑕疵的,應當重新調查取證。
第六條 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應當將《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和有關證據以及處理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直接調查取證。
第七條 對應試人員作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決定之前,給予處理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制作《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權利告知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應試人員。送達時應當填寫《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文書送達回證》。
第八條 應試人員提出陳述、申辯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應試人員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依據進行核實;經核實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九條 應試人員對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要求聽證的,給予處理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聽證程序參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進行。
第十條 經審查、核實或者聽證,應當作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制作《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并載明以下事項:
(一)應試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
(二)違紀行為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的依據和種類;
(四)不服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送達應試人員。送達時應當填寫《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文書送達回證》。
第十二條 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有關處理情況通報應試人員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 考試結束后,發現考場違紀線索的,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成不少于二人的調查組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可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組成調查組直接調查取證;
(二)調查組查閱應試人員所在考場情況記錄單、考場簽到表、視頻錄像資料和其他材料,向所在考場監考人員了解情況;
(三)調查組對應試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當場制作調查詢問筆錄,交其簽字確認;應試人員拒絕簽字的,由二名調查組成員在調查詢問筆錄上記明情況;
(四)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應當形成調查報告,報本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將應試人員移交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的,應當將有關作弊工具或材料進行證據登記和保全后一并移交。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書樣本
1.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
2.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權利告知書;
3.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
4.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文書送達回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