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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十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通過資質審核的函
發布時間:2013-09-10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國家安全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
根據中央政法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遴選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意見》(政法〔2008〕2號)的相關要求,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委員會對2010年遴選出的十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了資質審核。資質審核分鑒定機構對照檢查、主管部門審查和遴選委員會集中評議審核三個階段進行。在十家機構對照檢查和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基礎上,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委員會召開專門會議,對十家機構逐一進行了評議審核,一致認為十家機構的資質條件均符合《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評審標準》,決定繼續授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廣東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十家機構“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稱號。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