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公職律師制度建立實施以來,有效地發揮了工會法律專業人才的作用,在強化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依法開展工會工作、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深化工會公職律師試點工作,完善工會公職律師制度,加大工會組織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管理和工作指導力度,根據《司法部關于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2〕80號)、《工會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方案》和《工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總工發〔2006〕27號)的有關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工會公職律師制度的意義,高度重視工會公職律師試點工作。工會公職律師制度是發揮工會法律人才專業優勢、提升工會服務職工能力的有效平臺,是切實維護職工和工會組織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舉措。工會公職律師制度作為一項長效機制,必須常抓不懈,穩步推進,為工會組織優化法律人才結構、實現主動依法科學維權提供有力支撐。各地縣級以上工會要把工會公職律師試點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機制,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文件規定,全面落實工會公職律師制度。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支持工會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
二、切實做好工會公職律師組織管理,建立健全工會公職律師制度。各地縣級以上工會要對具備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情況進行核實,凡有人員具備資格的,均納入工會公職律師試點范圍。納入試點的工會應當在法律工作部門或綜合部門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本級工會公職律師的申報、培訓、監督、考核等事務。省級和地市級工會要建立工會公職律師檔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報送制度,每年對本地工會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于翌年3月底前報送上一級工會,并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省級工會還要加強對本地區工會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統一組織協調,制定本省工會公職律師管理考核辦法,加強監督管理,對表現優秀的工會公職律師,采取有效措施給予鼓勵。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工會公職律師的資質管理和業務指導監督,指導工會做好公職律師年度考核工作,并指導律師協會加大對工會公職律師的會員管理和執業保障力度。
三、持續強化工會公職律師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工會公職律師專業特長。各地縣級以上工會要加強工會公職律師隊伍建設,鼓勵、支持工作人員考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同時招聘更多具備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的社會人士加入工會公職律師隊伍。對符合《工會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方案》中工會公職律師任職條件的工作人員,及時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公職律師證書。要建立健全工會公職律師執業制度,制定量化考核指標,進一步明確其業務職責,不斷規范其執業行為。要為工會公職律師提供更多平臺和機會,推動其為工會參與立法和制定規范性文件提供意見建議,并全面參與勞動法律監督、工資集體協商、勞動爭議調處、職工法律援助、普法宣傳等各項工作。定期安排工會公職律師到職工服務中心或法律援助機構提供咨詢、代書、代理等法律服務,委派其承辦維護職工或工會組織權益案件的調解、仲裁或訴訟等事務。
四、努力改善工會公職律師執業條件,切實保障工會公職律師執業經費。各地縣級以上工會組織要繼續擴大工會經費用于法律援助的比例,同時積極爭取財政資金對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要在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中設立工會公職律師執業專項經費,制定經費使用辦法,列支本級工會公職律師辦案經費和辦案補貼。辦案經費實報實銷,包括:工會公職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產生的調查取證、司法鑒定、文書印制、通訊、差旅等辦案費用。辦案補貼以案件數量為計算單位,每案補貼數額可參照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法律援助律師的辦案補貼標準確定。疑難復雜案件和群體性案件的辦案補貼,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確定。
五、規范申領工會公職律師執業許可,積極支持工會公職律師開展服務。省級和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繼續做好工會公職律師證書辦理工作。地市級和縣級工會申請辦理公職律師證書,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級司法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司法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級司法廳(局)。省級司法廳(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省級工會申請辦理公職律師證書,應當向省級司法(廳)局提出申請。省級司法(廳)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司法部批準的《工會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方案》和《工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及本意見的要求,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時限認真做好工會公職律師的審核、頒證工作,不斷改進提高審批工作效率。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指導律師協會把工會公職律師納入行業管理范圍,會同工會加強公職律師的職業培訓工作和業務交流活動,加強對工會公職律師執業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增進公職律師與社會律師的交流與合作。
各級工會、司法行政機關和各地律師協會要加強溝通,密切合作,建立會商、協調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會公職律師工作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不斷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健全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共同推動工會公職律師制度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中發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