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為依法懲治罪犯在服刑期間的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于監獄辦理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監獄辦理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為依法懲治罪犯在服刑期間的犯罪活動,確保監獄持續安全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監獄辦理刑事案件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監獄在押罪犯與監獄工作人員(監獄警察、工人)或者獄外人員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在押罪犯由監獄立案偵查,涉案的監獄工作人員或者獄外人員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雙方應當相互協作。偵查終結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偵查機關分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如果案件適宜合并起訴的,有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并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罪犯在監獄內犯罪,辦理案件期間該罪犯原判刑期即將屆滿需要逮捕的,在偵查階段由監獄在刑期屆滿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在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后,監獄將被逮捕人送監獄所在地看守所羈押。
三、罪犯在監獄內犯罪,假釋期間被發現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銷假釋,并書面通知原裁定假釋的人民法院和社區矯正機構。撤銷假釋的決定作出前,根據案件情況需要逮捕的,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并將被逮捕人送監獄所在地看守所羈押,同時通知社區矯正機構。
刑滿釋放后被發現,需要逮捕的,由監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后,將被逮捕人送監獄所在地看守所羈押。
四、在押罪犯脫逃后未實施其他犯罪的,由監獄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抓獲后通知原監獄押回,監獄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罪犯脫逃期間又實施其他犯罪,在捕回監獄前發現的,由新罪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新罪,并通知監獄;監獄對脫逃罪偵查終結后移送管轄新罪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一并移送當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判決后,送當地監獄服刑,罪犯服刑的原監獄應當配合。
五、監獄辦理罪犯在監獄內犯罪案件,需要相關刑事技術支持的,由監獄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供協助。需要在監獄外采取偵查措施的,應當通報當地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