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正文頁
司法部關于下放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和派駐代表執業許可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9-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由于審批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及派駐代表工作的政策性、敏感性很強,各地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需將《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設立(增設)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表》或《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派駐(變更)駐內地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申請表》通過郵件方式報部,就相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下一步,我部將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審批工作程序及監管等相關下放事項。
如有問題請及時報部。
郵箱:moj?flad@aliyun?com
附件:
1.《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設立(增設)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表》
2.《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派駐(變更)駐內地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