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聽取司法部工作匯報時關于“進一步強化監獄內部管理”的重要指示,落實全國監獄生活衛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監獄生活衛生管理工作,根據《監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部有關文件精神,現將《關于加強監獄生活衛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強監獄生活衛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為加強監獄生活衛生工作的管理,切實維護罪犯合法權益,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確保監獄安全穩定,根據《監獄法》等相關規定,結合監獄生活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罪犯伙食和日用品供應管理
(一)監獄應當嚴格執行《關于調整在押罪犯伙食實物量標準的通知》,并按標準落實到位。監獄自種、自養、自加工的產品應作為罪犯伙食的補充。
(二)監獄應當保障罪犯吃飽、吃熟、吃的衛生。科學配膳,合理調劑,精細管理,杜絕浪費。嚴禁向罪犯收費為其單獨開設小灶。
(三)監獄應當按照《監獄建設標準》建設罪犯食堂(配餐中心)。合理設置加工操作區、清洗消毒區、主副食儲存區、冷凍冷藏庫、備餐區、檢測室、罪犯更衣室和干警值勤監控室等必備的功能區域,并明確標識,實現監控全覆蓋。
(四)監獄應當照顧少數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習慣,對有特殊飲食禁忌的,單獨設置少數民族灶。根據醫囑為病犯提供病號餐。罪犯就餐地點應當以監區(分監區)為單位分散設置,避免過于集中。未實行罪犯單人專用餐具的監獄,應配置消毒柜,對罪犯餐具統一消毒。
(五)監獄應為罪犯食堂配置自動化食品加工設備,減少刀具的數量和刀具的使用。罪犯食堂刀具應由監獄人民警察直接管理,并做好刀具的保管、登記、分發和回收工作。罪犯食堂應使用安全、經濟、清潔的能源。
(六)罪犯食堂應當規范內部管理,參照實行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并按等級進行公示和分類監管。重點加強關鍵環節和部位的監管。
(七)罪犯食堂應當參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做好食品加工操作、清洗消毒、物資貯存、預防食物中毒等各環節工作。建立罪犯食堂從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定期體檢和培訓,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八)監獄應當建立并落實食品留樣和蔬菜農藥殘留檢測制度,并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對食品原材料等物資進行抽樣檢測。檢測工作應當由經培訓取得證書的專業人員直接進行,不得由罪犯承擔。監獄自種、自養、自加工的產品,也應當按規定做好檢驗檢疫。
(九)監獄應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采購罪犯生活物資。不得采購沒有相關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證明材料的產品。應建立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存儲、發放等制度。
(十)監獄應當實行罪犯獄內刷卡消費,嚴禁罪犯持有現金。應制定罪犯每月購買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的最高消費限額,并根據罪犯的分級處遇等級變化調整其每月消費額度。
(十一)罪犯日用品供應站(獄內超市)和會見室小賣部的商品售價不得高于當地社會同期同類商品平均銷售價格。監獄可根據實際情況推行罪犯日用品獄內網上銷售和配送。罪犯日用品供應站(獄內超市)收入主要用于改善罪犯的生活衛生條件或彌補罪犯生活費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禁止罪犯家屬會見時為罪犯捎帶食品。嚴禁監獄人民警察、外協人員和其他人員私自為罪犯捎帶食品、藥品。
二、罪犯被服管理
(十三)監獄應當嚴格按照在押罪犯被服實物量標準配發罪犯被服,實行新收罪犯入監被服“零帶入”。罪犯被服和囚鞋應按司法部規定的統一樣式配發,罪犯內衣褲等其他未經司法部統一樣式的被服由省(區、市)監獄管理局規定制式并統一配發。
(十四)監獄應當統一安排罪犯清洗、晾曬被服。監獄可根據實際,配備大型被服的洗滌、烘干設備,并安排專人負責清洗、消毒、晾曬和收納整理等工作。
三、罪犯居所管理
(十五)監獄應當對罪犯監舍實行單人單鋪管理,統一配置監舍內設施、器具和物品并實行定置管理。監舍應當防火,防潮,保證供水、供電,北方地區監舍應當保證供暖,夏季高溫地區監舍應當配置防暑降溫設施。監舍應當做到整潔、衛生、透光、通風、無異味。
(十六)監獄應當按照《監獄建設標準》建設罪犯監舍、浴室、晾衣房、儲藏室等。未禁煙的監獄應當設置專門吸煙區。監區應當無污水、無便溺、無臟亂垃圾和雜物。監區應當綠化美化,保持監區環境衛生干凈整潔。
四、罪犯疾病預防控制管理
(十七)監獄應當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監獄的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監獄應當開展疾病預防控制知識和衛生保健知識宣傳教育,定期安排罪犯進行體檢、洗浴和晾曬被褥等。監獄應當合理安排罪犯作息時間,保證罪犯每周一天休息時間,落實罪犯工間操制度。落實監獄生產項目準入制度,禁止引入不利于罪犯身體健康的生產項目。
(十八)監獄應當按規定將罪犯的疾病防控工作納入監獄所在地區的疾病防控計劃。監獄應當在當地疾病防控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肺結核、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傳染病的篩查、監測和防控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并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健全疾病防控預警機制。
(十九)監獄應當嚴格落實新收罪犯入監體檢制度,建立罪犯健康檔案管理制度。要將肺結核、艾滋病篩查作為罪犯入監體檢的必檢項目。監獄應為監獄醫療機構配備計算機輔助X線機(簡稱CR)或數字化X線機(簡稱DR)等影像設備。患有肺結核和艾滋病罪犯較多的省份應結合自身實際,在省(區、市)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區域中心醫院),或具備條件的監獄醫院設立痰檢實驗室和艾滋病初篩實驗室。
(二十)監獄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進行演練。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獄應按照規定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妥善處置。
五、藥品管理
(二十一)監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進行藥品采購、保管和使用。罪犯本人或家屬自愿使用自購藥品的,可提出書面申請,由監獄審查批準。自購藥品費用由罪犯或其家屬承擔。監獄應做好證據留存工作。
(二十二)監獄應當為每個監區配備統一的藥品櫥柜,藥品由監獄干警統一保管,并定期檢查藥品儲存使用及臺賬登記情況。經監獄審查批準,患有心臟病類疾病的罪犯可隨身帶有必要搶救量的急救藥品。患病罪犯需要服藥的,由醫務人員或監區干警嚴格按照醫囑發放服用,及時登記,做到送藥到手、看藥入口、咽下再走。嚴禁罪犯私藏藥品。
六、罪犯醫療管理
(二十三)監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申領《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依法執業。省(區、市)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區域性中心醫院)應當至少按照二級綜合醫院基本標準設置。監獄醫院、衛生所(醫務室)應當按照《監獄醫療機構設置和基本標準》設置。
(二十四)監獄應當對患病罪犯及時診治。監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罪犯身體健康情況,實行罪犯疾病分級管理。應當做好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和急診搶救和轉診工作,建立巡診制度,開展主動醫療。罪犯患病應首先在監獄醫療機構診治,監獄醫療機構難以診治的,可請社會醫院專家入監會診或送往省(區、市)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社會醫院診治。罪犯離監就醫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五)監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罪犯病情告知、手術和創傷性檢查簽字制度,將罪犯病情和主要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如實告知患病罪犯和其所在監區的監獄人民警察,并由監區告知其家屬。監獄醫療機構在診治過程中,應當做好證據收集和固定工作。
(二十六)監獄醫療機構應當選擇一至兩家縣級及以上綜合性或專科醫院作為協作單位。建立協作醫院專家定期進監坐診、會診和住院病犯雙向轉診機制,建設遠程視頻會診系統。監獄應與協作醫院協商建立監管病房,并安裝防護欄、監控設備等必要的安防設施,與監獄指揮中心聯網實行24小時全程監控。
(二十七)監獄應當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保障罪犯的基本醫療。省(區、市)監獄管理局應當全額保障罪犯基本醫療經費。罪犯醫療經費不足,可以推行罪犯獄內大病統籌制度。具備條件的省份,可以試行罪犯加入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醫保。
(二十八)監獄應當通過公務員招錄、單獨招考、返聘,定向招聘等多種形式充實監獄醫務人員隊伍。監獄醫務人員必須持有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執業,臨床醫師應當以全科醫生為主。嚴禁罪犯從事醫療和護理工作。
(二十九)監獄應當按照規定將醫務人員特別是全科醫生的培訓工作納入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培訓計劃,定期選送醫務人員外出進修培訓。
(三十)監獄應當做好從事傳染病防治和管理工作的一線醫務人員和監獄人民警察的職業暴露防護工作,并在職務晉升、津補貼發放、休假、進修培訓等方面給予照顧。
七、監督考核
(三十一)各省(區、市)監獄管理局要建立監獄生活衛生工作考核評估體系,將監獄生活衛生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評判監獄安全工作成效、監獄領導班子業績和干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監獄應當每月召開一次生活衛生工作情況分析會議,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十二)對工作中表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嘉獎;對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實的,要嚴肅批評,責令整改;對違反監獄生活衛生工作規定出現嚴重失誤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八、附則
(三十三)本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監獄生活衛生工作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