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切實做好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以及《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規定》。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內秩序,提高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以及《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警戒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規范、預防為主、聯防聯動、處置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加強安全警戒工作,建立安全警戒護衛機構,發揮警戒護衛作用,維護場所秩序和安全。
第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按照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總數的2%-3%的比例在正式人民警察編制中選配專兼職安全警戒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安全警戒人員總數的60%, 40周歲以下人民警察比例不得少于安全警戒人員總數的50%。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總數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的強制隔離戒毒所,配備安全警戒人員數不得少于10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總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的強制隔離戒毒所,配備安全警戒人員數不得少于16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總數在1000人以上的強制隔離戒毒所,配備安全警戒人員數不得少于20人。
收治女性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配備適當數量的女性人民警察從事安全警戒工作。
第五條 承擔安全警戒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政治堅定,身體健康,作風過硬,業務精通。
第六條 安全警戒護衛機構的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治區門前警衛工作,做好出入所人員、車輛查驗、登記等工作;
(二)負責警戒執勤工作;
(三)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區及圍墻內外的巡邏、檢查,協助清查違禁物品;
(四)負責視頻監控工作;
(五)組織或者參與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轉移、調遣工作;
(六)組織或者參與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參與防范和處理強制隔離戒毒所各類突發事件;
(七)完成其他安全警戒工作任務。
第七條 安全警戒護衛機構應當加強與強制隔離戒毒所其他業務科(室)以及大隊之間的配合,建立業務協作機制。
第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加強與所在地公安、消防、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的聯系,建立聯防聯動工作機制。
第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承擔安全警戒工作的人民警察嚴格管理,加強工作檢查與警務督察。
第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嚴格的警械、武器、警用裝備領發、保管、保養、攜帶、使用、檢查、更換、收回等制度。
第十一條 安全警戒護衛機構應當認真組織開展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戒毒業務等知識學習,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十二條 安全警戒護衛機構應當制定年度訓練大綱和月訓練計劃,對承擔安全警戒工作的人民警察開展隊列、擒敵技術、警棍盾牌術、器械體操、武裝越野等體能訓練,開展警械、武器、交通、通訊工具使用及信息化應用等技能訓練,提高實戰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條 安全警戒護衛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登記、執勤、考核、獎懲、會議、請示、報告等制度,規范人民警察執法行為,提高執法執紀水平。
第十四條 承擔安全警戒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著警服執勤,做到警容嚴整、儀表端莊。
第十五條 承擔安全警戒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條 承擔安全警戒工作的人民警察失職瀆職的,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